学风建设

案例一

中国农业大学原教授李某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套取科研经费。李某伙同张某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上述款项被李某、张某转入李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占为己有,并投资其他多家公司。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张某被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二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原副教授严某利用虚构的技术开发合同套取配套科研经费。20199月至12月,为套取学校20%配套科研经费,严某与马某某商定,由严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先后与马某某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签订虚构的1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同时严某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虚构的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万余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学校账户内。严某指使马某某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学校应当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共计报销246万余元。在扣除学校管理费以及未报销的配套科研经费后,严某、马某某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万余元据为己有后俵分。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学校。

案例三

浙江大学原教授陈某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帐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万元。

案例四

北京物资学院某学院原院长吴某某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科研经费。吴某某在担任北京物质学院某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物资学院。

案例五

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殷某某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0万余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另外,殷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万余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退赔犯罪所得,发还研究所。

案例六

某高校教师周某以给学生发津贴的形式套取科研经费。周某以学生名义从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领取助研津贴共计1009余万元,其中753余万元用作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其余256余万元主要用于个人劳务酬金以及支付委托方不能报销的交流费用、评审专家超标准的评审费、礼品费、烟酒费、参观游览费用等。周某受到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案例七

天津大学机械学院党委委员李某套取科研经费违规吃喝。李某从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李某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李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的费用。

案例八

北京师范大学原教授张某某虚列劳务、骗取公款、虚列合同价款、非法私用。张某某利用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的名义,先后分17次套取科研经费共计25.5万元,未实际发放,均与其它实验报销款一同汇入张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日常消费。张某某还利用负责无人飞艇遥感平台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向某航空科技公司订购航空遥感平台时,与该公司负责人串通,采用虚增合同价款,待货款到账后再由该公司将多余部分返还的方式,骗取科研专项经费45万元,并使用其中的部分费用购买起亚霸锐越野车1辆,登记于个人名下。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例九

安徽理工大学原教授胡某某公款私存、购买理财产品。胡某某作为安徽理工大学爆破工程与器材研究所项目负责人期间,在对外承接工程项目过程中,通过预借工程款方式将资金从爆研所账户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再报销冲账,形成公款私存,给项目资金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利用支付工程费用时间差,用项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当获利。胡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教授四级降为讲师八级)处分。

案例十

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某违规报销经费。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万余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万余元。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案例十一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近日提起公诉的孙某贪污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孙某因利用职务便利套取科研经费10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经查,2017年至2020年间,孙某利用担任某高校计软学院院长、深度国际化试点工作组组长的双重身份,设计“学术政绩—资金套取”双循环链条,通过制定偏向性论文奖励规则、虚构合作期刊联络人、虚设客座研究员等方式,骗取合作期刊奖励和客座研究员奖励以及科研项目经费1000万余元。此外,孙某主导刊发的国际会议论文数量激增300%,但质量却被学界质疑,严重背离学校“提升国际学术影响力”的建设初衷。

该案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由于该案涉及专业性内容,部分犯罪行为较为隐蔽,检察机关与教育、监察机关加强沟通配合,共同研究完善证据体系。

承办检察官表示,在本案中,需要厘清孙某利用个人学术资源与利用行政职权在骗取公共财物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孙某虽拥有一定的学术资源,但其能够顺利骗取科研经费等公共财物,在于其制定奖励规则的行政权力,通过虚设身份、虚构交易等手段骗取公款,即使形式合法仍构成贪污罪。

高校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重要结合点,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力量。针对案件暴露的管理漏洞,检察机关推动涉案高校建立“项目申报—过程监管—绩效评估”全周期管理系统,对学术评价、职称评审等关键环节实施动态监测。开展“清风校园”专项行动,组织职务犯罪案例巡讲,覆盖3000余名教职工;开发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强化项目管理,实现项目可记录、可查询、可追溯、可管理,提升科研管理绩效。

案例十二 虚报劳务、虚列人数、伪造名单

宋某某,北京某大学软件学院原教授。宋某某团队承担学校某专项课题的部分科研任务,分得科研经费200万元,其中,劳务费150万元,设备费50万元。宋某某将150万元劳务费分50笔从学校财务部门领出,其中60.4万元以劳务费支付给学生,其余89.6万元由宋某某在团队其他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伙同其妻李某(在宋某某团队中负责杂务工作)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存折,以向校外人员支付劳务费的名义冒名全部领出,其中8万元由校外人员于某某实际领取,其余81.6万元均以每人13.6万元分别打入李某等6人的银行存折,除李某外其他5人均未参与课题组工作且对劳务费不知情,在套取劳务费后,宋某某还以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并伪造签名的方式应对财务审计。

迟某某,大连某大学教授。作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项目经费,情节较重。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定,撤销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迟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迟某某通报批评。

案例十三 虚构业务、假冒签字、伪造合同、私盖印章

殷某某,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另案处理)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等审核人员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3.70万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

2012年及2014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74万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

案例十四 违列课题外协单位,编制虚假账目

陈某某,浙江某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原教授。陈某某承担了XXX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陈某某将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利用课题负责人职务便利,将专项科研经费通过某专项账户划入公司账户。上述经费除少量用于课题开支外,陈某某授意其学生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778.19万元。

陈某某从形式上利用公司名义和该高校签订了项目任务合同书,制造了合规的假象。陈某某交代金某某课题经费要通过公司员工(实为其学生)在该高校财务部门报销的形式取出。陈某某指使学生编造了多份虚假技术服务合同和设备购置合同,开具虚假发票,并报销了汽油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将金某某课题组专项科研经费167.31万元予以套取。

案例十五 利用虚构的技术开发合同,套取配套经费

20199月至12月,为套取学校20%配套科研经费,天津某师范大学严某与马某某商定,由严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先后与马某某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签订了17份虚假合同;同时严某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7份虚假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01万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学校账户内。后被告人严某指使被告人马某某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学校应当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共计报销246.21万元。在扣除学校管理费24.97万元,以及未报销的配套科研经费1.05万元后,被告人严某、马某某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19万元据为己有后瓜分。

(来源:浙师清风、兰州文理学院科研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