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职业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科协发组字[2017]51号)及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苏州市职业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学校科协”)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由学校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校性、学术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校党委、行政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科学技术发展和改革创新,服务地方区域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学校科协宗旨: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学技术工作方针;
(二)围绕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学校科协是江苏省科协、苏州市科协、全国高校科协联合会的基层组织,业务上接受上级科协的指导。
第五条 学校科协挂靠在科技处。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学校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七条 培育造就学校青年科技人才,打造国家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后备队伍,建立学校科技人才库,推荐、表彰奖励优秀学校科技工作者,促进学校人才培养。
第八条 组织开展跨院(部)、跨专业、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加强与外界科技团体间的科技合作,促进学科发展和学科交叉融合。
第九条 依托学校科技教育资源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提高学校师生及社会公众科学素质。
第十条 联系服务挂靠在学校的学会办事机构,引导支持学校科技工作者加入各级学会;积极参与学校智库建设,组织专家学者参与社会服务,承接科技咨询、成果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健全科研诚信制度规范,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优化学术环境,培育科学文化,引导学校科技工作者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指导师生科技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引导师生崇尚科学,不断增强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三条 推动本校大学生开展学术活动,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加强与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高校科技和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支持和组织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继续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结合学校实际,开展符合学校科协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学校科协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学校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和名额由科协委员会决定,报校党委同意。
第十七条 学校科协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学校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科协章程;
(三)审议和批准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学校科协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候选人产生方案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报校党委同意,并征求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意见。
第十九条 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大、重要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学校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科协委员会指导、执行科协工作和任务,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科协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校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科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科协代表大会;
(四)向科协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科协工作计划,审议科协工作总结;
(六)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七)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授予荣誉称号;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协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5-6人,候选人人选由学校党委提名,并征求市科协意见。主席、副主席应由校级领导或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专家担任。
主席提名秘书长人选1人,副秘书长人选1人,由学校科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协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校科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科协秘书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科协会员开展科技工作;
(三)收集提案(意见、建议)交委员会讨论,要事、急事准备材料交委员会研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四条 在校工作的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个人会员,经审核可成为学校科协的个人会员;在校工作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教师、教学/科研管理人员,具有突出业务水平的教学/科研辅助人员、技术工人和在校学生,承认并遵守学校科协章程,经批准可成为学校科协个人会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成立的科技团体和校内成立的青年教师科协、学院(部)院科协、大学生科协等科技团体,经批准可成为学校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校科协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自愿加入和退出学校科协;
(五)学校科协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科协章程、执行学校科协决议;
(二)完成学校科协交办的工作;
(三)学校科协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触犯刑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科协章程的会员,经学校科协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学校科协确认,即可退会。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科协经费来源:
(一)学校财政支持;
(二)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学校科协经费专款专用,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学校科协。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校科协代表大会通过之日实施。